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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本科招生章程(2018年)

中国矿业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211工程”“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和“双一流”建设高校,为全国首批具有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之一,学校设有研究生院。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学业证书。学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中国矿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学校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2.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拟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4.组织落实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6.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新生的复查工作。

第七条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八条学校本科招生的主要类别包括普通类、自主招生、国家专项计划和高校专项计划(好学计划)、高水平运动队、体育类、艺术类、内地西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中外合作办学、第二学士学位等。

第十条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使用预留计划。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在实行平行志愿且由学校确定调档比例的地区,录取达到学校投档线、因所报专业已满未被录取但服从调剂专业志愿的考生,以及末位同分考生。

第四章 录取原则

1.按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投档成绩调档,调档比例按照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相关规定确定。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3.学校实行分数优先录取规则,不设专业级差。对进档考生按投档分和专业志愿择优录取、确定专业。投档分相同时,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理工类和综合改革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成绩。

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对于录取规则有规定,原则上按其规定执行。如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即对在招生计划数内的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依高考总分排序录取。

第十三条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须达到B+、B;获得学校自主招生资格的考生,其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须达到B、B;获得学校高校专项计划资格的考生,其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须达到B+、B;其他特殊类型招生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按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实施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的省市(如上海市、浙江省等),投档方式按照其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学校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否则作退档处理。综合素质档案材料将作为安排考生调剂专业志愿的参考。

第十六条学校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好学计划)、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第二学士学位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的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相关规定以及学校相关招生简章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有志愿的考生,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五章 收费及其他

专业学科门类

工学类

理学类

管理学、文学、经济学、法学类

艺术学类

体育学类

公安学类

对于采用专业大类招生的学生学费,在大类培养阶段按照大类包含专业中收费标准最低的专业学年学费标准收取;在专业培养阶段按照专业学年学费标准收取。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国内学习阶段学费为19200元/人﹒学年,国外学习阶段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由外方大学按照其规定收取。预科班在预科阶段的学费以江苏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

以上收费如有变化以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和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中国矿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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