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飞教授主讲合同法总则替代债法总则立法思路评析
12月11日晚,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主持工作)于飞教授做客法学院“法治中国论坛”,为学院师生作“合同法总则替代债法总则立法思路评析”主题报告。法学院部分教师参加报告会。报告会由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陈华彬教授主持。
于飞教授介绍了报告的研究方法与研究背景。他用“钉子”的比喻,形象说明了法学问题的研究要围绕一个问题持续深入,把问题讲深、讲透。他认为,目前民法典各分编的编撰工作进入冲刺阶段,其中债法总则的内容被肢解在各分编,尤其是合同编中,在形式上与传统大陆法系存在明显差别。“这种差别会带来何种实质差异?如何构建中国债法体系?目前的构架有何缺陷、如何弥补?”,对以上问题的回答与对债的理解与债法体系的根本性认识有关。
于飞教授回顾了我国民事立法过程中关于债法总则设置的争论。他指出,用合同法总则替代债法总则是我国一贯的立法思路,立法机关对此有较为明确的立场。他从法学方法论的角度深入进行论证,指出“参照”在方法论上是一种准用,与“适用”之间存在明显差异。
于飞教授对反对债法总则的观点进行了反驳,指出一般规定在具体适用中存在例外是法律适用中的必然现象。而少数例外的存在恰恰是设立债法总则的积极因素。他以“故意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债务人不得主张抵消”这一规则为例做进一步说明。
基于我国目前立法现状与现实,于飞教授指出,在不设置债法总则的情况下,应通过“减编不减量,变表不变里”的方式,缓解债法总则缺失带来的问题。“减编”意味着不单独设立债法总则编,不必调整既有立法规划;“不减量”意味着实质性债法总则的条文数量不减,应按照债法总则的方式表述,实现调整范围的周延。他结合最新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二审稿)》典型条文,详细说明了自“征求意见稿”以来的调整,进一步指出存在的不足及改进之处。
点评环节,武腾副教授、陈飞副教授、沈建峰教授、尹飞教授与于飞教授进行了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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