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全兴教授主讲劳动法“中国特色”的历史解读
12月8日下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全兴到访我校法学院,作“劳动法‘中国特色’的历史解读——新中国劳动法70年回顾”学术讲座。校内外百余名师生参加讲座。
王全兴教授围绕“劳动法中国特色’的历史解读分别阐述了劳动法发展70年回顾中的方法论、改革开放前30年劳动法的变迁、改革开放后40年劳动法的变迁以及劳动法70年发展带来的启示四方面内容。
王全兴教授认为,“中国特色”不仅是政治术语,更具有方法论意义,只有本土化才有可能创新。回顾新中国劳动法发展史,需要回答何为“中国特色”、为何强调“中国特色”、如何把握“中国特色”等问题,需要解决好改革开放前30年与后40年的关系、改革开放40年与新时代的关系。
就改革开放前30年劳动法的发展而言,王全兴教授指出,改革开放前30年劳动法的发展经历了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49-1952)、工商业社会主义再造时期(1953-1956)、计划经济时期(1956-1978)三个阶段。他还介绍了各个阶段的制度背景、制度特色。
谈到改革开放后40年的劳动法变迁史,王全兴教授将其划分为四个阶段:市场化劳动制度改革初探阶段(1978-1985),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阶段(1985-1994),劳动立法走向成熟阶段(1994-2006)以及2007年至今劳动立法进入的黄金阶段(1994-2006)。他认为,与西方国家私法社会化、公法化的历程恰恰相反,我国劳动法经历了从公法向社会法和私法的转变。这一阶段劳动法发展的经验和教训包括公法路径依赖要与公法社会化、私法化相结合;法制与改革的互动以及中央立法与地方创新互动等。
总结劳动法发展的70年历程,王全兴教授提出三点启示:一是要对“中国特色”有正确的理解和把握。将中国国情下劳动法的特殊性与市场经济下劳动法的一般性经相结合。二是要注重改革过程中的法制优化。将劳动基本法引领作用与单项劳动立法的配套作用相结合,在充实劳动基本法的过程中,不断使基本法向法典化推进。三是要协调好民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险法之间的关系。通过民法上适度拓宽保护范围和分类配置保护手段解决劳动法上保护范围偏窄和保护手段“一刀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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