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峡职业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院名称:重庆三峡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校批准成立时间:2003年4月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院校。
第六条 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院设立重庆三峡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监察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中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学院招生工作监察领导小组由学院纪委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 基本条件:学校占地面积365855平方米,校舍面积152672平方米,固定资产42111万元,教学、科研设备投入6289万元,图书馆纸质藏书51.7万册。现有教职工479人,专任教师405人,其中教授17人、副教授等副高级职称116人,博、硕士研究生125人;外聘教师60余人,从工厂、企业聘请了大量高级技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87人,专业带头人及骨干教师65人,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7000余人。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范围、招生对象、招生专业、毕业证书
第十三条 招生对象:2014年参加全国统一高考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以及重庆市“三校生”(中职、职高、技校)。
第十五条 学历证书颁发: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三峡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 录取工作:我院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和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的领导下,参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的网上录取工作。
1.学校按“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考生。
3.严格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办制定的招生政策,在确定录取时,承认各省(市、区)招办符合国家政策的加分、降分。考生的专业录取原则上按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若分数相近,则按德智体综合情况录取专业;部分实行志愿清的省(市、区),实行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按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专业计划已满,考生又不愿服从专业调配则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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