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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人文科技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五条 学校成立于2000年5月,其前身为西南大学育才学院。2013年4月,经教育部批准由独立学院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高校,是重庆市首家获得批准转设的民办普通本科高校和教育部确定的首批全国应用技术型大学改革试点战略研究高校之一。学校主管部门为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学校现占地约2054.8亩,绿荫环绕、宁静清幽,绿化率达70%。校舍建筑面积约43.7万平方米,纸质藏书192.8万册,电子藏书101万册。学校现设有15个二级院(部),42种本科专业和1种专科专业,涵盖文学、法学、管理学、经济学、艺术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10大学科门类。现有在校学生18500余人,专任教师1029人。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有353人,占教师总人数的34.3%,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教师539人,占教师总人数的52.4%。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多名,全国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全国优秀教师、重庆市学科带头人、重庆市优秀教师多人。

  学校以培养受行业、企业,社会欢迎和认可的应用型、技术技能骨干人才为目标。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通过大力推进专业群与产业链深度融合,深化“产学研相结合,教学做一体化”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让学生快乐地学习,快乐地生活,快乐地成长,使学校成为一所特色鲜明的应用技术型大学。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协调,全面领导学校招生工作。

  第九条 学校设招生工作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校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战略需求,遵循公平性、科学性、稳定性,结合学校自身实际,以生源质量为先导,兼顾地区平衡等原则,确定来源计划的编制办法。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由教育部统一下达,学校制定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在录取过程中,如各专业报考人数不平衡,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协调下,我校可以对各专业间的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学校招收应、往届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考生必须参加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第十五条 严格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办法和录取批次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七条 对实行“顺序志愿”填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我校按考生填报的学校志愿优先的原则,按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符合条件的上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录取非第一志愿的上线考生,直至招生计划完成。对实行“平行志愿”填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我校按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当考生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自行调剂至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尚未录取满额且符合录取要求的专业,直至录取满额。

  第二十条 各专业录取时,除英语、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外,其它专业语种不限,但新生入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标准执行。报考师范类专业的考生要求五官端正、口齿清楚、身体无严重残疾。

  艺术类专业以高考文化成绩和联考(或校考)专业成绩为依据,文化课成绩需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最低控制线。

  (二)在采用校考成绩的省份,经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同意,我校也可认可其他学校的校考合格成绩,进档考生按照文化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均不限制男女生比例。录取时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分。

  少数民族预科录取时,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本科预科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我校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相应批次提档分数线以下80分。专科预科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我校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专科相应批次提档分数线以下60分。具体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具体录取规则按教育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本(专)科学生在学校规定修读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颁发由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学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授予重庆人文科技学院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学费、住宿费和奖助学金

  第三十一条 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努力成才,我校学生达到规定条件可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国家一等助学金4000元/生·年;国家二等助学金3000元/生·年;国家三等助学金2000元/生·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我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代理招生工作,不收取与招生录取相关的任何费用。

  招生咨询电话: 023—42465352、42464905 、42465342、42464945、42467800、42467670

  监督举报电话:023-42461036

  学校网址:http://www.cqrk.edu.cn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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