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警察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庆警察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院正常招生秩序,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公安部关于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的招生政策,遵循德智体美全面衡量、公平竞争、择优录取、公正选才的原则录取新生。
第四条学校全称:重庆警察学院
第六条办学性质及类型: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公安类普通高等学校,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行政主管部门是重庆市公安局,业务主管部门是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八条办学层次:普通全日制本科
第十条办学基本条件: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五章报考条件
(一)政治条件
1.曾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或者近五年曾受过治安处罚的;
3.曾受过开除学籍、团籍或者党籍纪律处分,或者近三年曾受过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
5.有过吸毒史的;
7.直系血亲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有“法轮功”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的骨干分子或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
(二)身体条件
女性考生身高不低于1.60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身体匀称;
3.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肩、斜颈、各种疤麻等);
5.无传染病。
7.本人及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
(三)综合测试要求
2.面试合格。
以上条件如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凡报考学院的考生,必须参加2017年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在高考志愿表的本科提前批志愿栏内填写“重庆警察学院”及报考专业。招生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但入学后学院公共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十六条学院在招生工作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在考生政审、面试和体能测试均合格的基础上,以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的投档成绩为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学院认可国家及重庆市规定的考生加分投档以及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等照顾录取的规定。同一专业录取时,在投档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学院充分尊重考生志愿,对第一志愿上线考生优先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依次录取其它志愿考生。在录取专业时,根据高考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志愿录取满额时,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若服从调剂,且相关专业录取未满额,向相关专业调剂录取。如有专业录取不满额,将从填有愿意服从专业调配志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第七章学习待遇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一条为鼓励优秀学生报考,学院设立新生奖学金(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8000元,三等奖5000元)。学院设有种类丰富的校内奖学金,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学院建立了“奖、助、贷、补、勤、偿”结合的学生资助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解除后顾之忧,保障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二条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等严格按照国家及重庆市物价管理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住宿费1200元/学年,书本费等代收费据实收取。
第二十三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对学生进行严格的入学资格审查及体检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招生咨询:023-63964592 023-63964580 023-63964432
邮编:401331
第二十五条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工作,请直接与学院招生部门联系。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重庆警察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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