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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轻工职业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为确保我院2015年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重庆市教委和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重庆轻工职业学院(院校代码 14368)。

全日制民办普通高职专科学院。

高职(专科)

我院是2011年,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学院。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教育部统一网上电子注册,重庆轻工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学院定位于应用型技术高校,立足培养有思想、有修养的高技能人才,不仅重视专业技术的教学,也要重视人格素养、思维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方法能力的培养,更重视学习习惯的培养,帮助学生通过各种学习活动提升学习力,让学生因学习力的强势而出类拔萃。

目前学院内建有实训大楼、教学大楼、图书馆、学术报告厅和先进的多媒体教室、电子阅览室、语音室、计算机网络中心等。

第十条 重庆轻工职业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由院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二条 重庆轻工职业学院监事会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十三条 招生区域

第十四条 招生专业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

第二条:录取规则:严格按照教育部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遵循德、智、体全面衡量,公平竞争,公正选才的原则录取新生。

2.各专业原则上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4.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按志愿顺序择优录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批准投档给我院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6.对考生的专业确定,原则上按考生的专业志愿以第一专业录取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我院各专业严格按重庆市物价局(渝价[2011]388号和渝价[2012]98号文件)、财政局、教委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各专业严格按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教委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

2.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如果在费用有异议的情况下一切按重庆市物价局公布为准)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申请获得由中央和重庆市政府资助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具体标准如下:

2、国家励志奖学金。在我院学习的大二及以上年级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奖金标准为5000元/年。

4.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其标准为:一等助学金4000元/年、二等助学金3000元/年、三等助学金2000元/年。

学院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有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校内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与此同时,学院还通过校企合作等多种渠道,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寒(暑)期企业“学工”实习岗位,帮助困难学生解决学费及生活费难题。

第十九条 学院地址及联系方式

邮 编:401329

传 真:023-88918358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

201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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