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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全国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一、学院全称: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

  三、主管单位:中国航天科技集团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五、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七、学院批准成立时间和批准单位:1984年经国家教育部(84)教成字026号文批准成立“航天工业部西南职工大学”。 1989年学院更名为“西南航天职工大学”。1999年经国家教育部教发[1999]104号文批准转制为“重庆电子职业技术学院”。2008年经国家教育部教发[2008]13号文批准更名为“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

  九、办学基本条件:学院地处重庆主城江北区和江津区,占地面积400余亩,校舍建筑面积约19.28万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总值6230余万元,各类馆藏纸质图书60万余册。现在校高职(专科)学生9000余人。

  学院拥有14个校内实训基地,其中“电工电子与自动化实训基地”、“数控技术实训基地”、“酒店管理实训基地”、“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技术实训基地”是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园林工程技术实训基地和会计电算化实训基地是重庆市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学院依托航天企业和重庆地方企业,建设了149个校外实训实习基地(其中航天军工实训基地14个)。近三年学生参加各级技能大赛成绩突出,获得市级以上等级奖60余项,其中获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2项、二等奖2项、三等奖3项。近年学院毕业生初始就业率在97%以上,名列重庆市高校前茅,连续四次获得重庆市学生就业工作表彰。

  学院历经34年的改革发展,教育教学成果丰富,2013年被重庆市教委、重庆市财政局确立为“重庆市市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2015年被教育部确定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定向培养直招士官高校”和“全国首批现代学徒制试点院校”;2016年被教育部确立为“全国首批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试点院校”;2018年被确定为“重庆市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单位”。

  第四条 录取原则

  二、考生体检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其中:

  2、《学前教育》专业属于师范类专业,报考该专业的考生,除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外,还应参照相关省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如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要求,应慎重考虑是否报考该专业。

  三、各专业录取时考生外语语种不限,但进校后所学公共外语统一为英语。

  五、实行顺序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考生填报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录取非第一志愿上线考生,直至计划完成;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学院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若录取不满额,则再次征集志愿。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原则。

  七、考生的专业录取原则上实行分数优先,按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遵循考生志愿确定,若分数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英语、综合科目;部分实行志愿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按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九、未尽事宜,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录取原则执行。

  一、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及重庆市物价管理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院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一、按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规定,在校品学兼优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或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中国航天科技集团设有CASC奖学金,一等奖3000元/年,二等奖2000元/年,三等奖1000元/年。

  三、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其中一等助学金4000元/年、二等助学金3000元/年、三等助学金2000元/年。

  第七条 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一、学生就读地点(校区)安排:

  2、学前教育专业一、二、三年级在江津校区就读。

  3、电子信息工程技术、应用电子技术、智能控制技术、旅游管理、酒店管理、物业管理、空中乘务、航空物流专业一、二、三年级在江北校区就读。

  二、我院各项招生工作均严格遵守国家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我院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招生中介活动,考生和家长因轻信其他人员的许诺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我院概不承担责任。

  四、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六、本招生章程由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一、监督申诉:

  联 系 人:邱老师

  二、招生服务:

  招生电话:023-67613088、023-67607155(传真)

  邮编:400021

  学院官网:http://img.29nh.net/images/zhaoshengzhangcheng/781.html http://www.cqht.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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