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财经职业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重庆财经职业学院2018年全国统一招生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重庆财经职业学院
第五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八条 办学基本条件
第三章 招生对象、范围、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十条 招生范围及计划:学校2018年面向重庆、四川、海南、贵州、甘肃、内蒙古、河南、山西、安徽、陕西、云南、广西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普通高职(专科)学生3650名。分省分专业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考试院)公布的重庆财经职业学院计划情况及说明。
第四章 录取
(一)依照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考试院)所公布的最低录取控制线及投档原则,相应遵循“顺序志愿投档”或“平行志愿投档”方式进行录取。
2.录取“平行志愿投档”的考生时,学校按成绩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进档考生,若录取不满额,则再次征集志愿。
对已经投档的考生,学校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对同一志愿投档成绩和报考专业相同的考生,按单科语文、数学、英语、综合顺序分数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录取专业。对报考专业计划已满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将在缺额的专业中进行调配安排。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予以退档。内蒙古自治区按专业志愿清原则录取。
(四)录取结果公布渠道为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考试院)。考生亦可在重庆财经职业学院招生网站上的录取查询系统中查询。
学校各专业录取时均不限制外语语种,学生入学后开设英语公共外语课。各专业均不限制男女比例和年龄。考生身体状况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入学
第十五条 助学保障
第十六条 招生机构及监督机构
为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学校设立招生监察领导小组,由学校纪委书记任组长,纪委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负责对学校招生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处理招生工作相关的信访、投诉和申诉。
第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他未尽事宜以《重庆市2018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渝教招发〔2018〕2号)文件精神办理。
招办电话:023-49834729、49655062
传真:023-49834729
学校招生信息网:http://cqcfezs.university-hr.cn/
E-mail:cqcjzs@126.com
邮编:402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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