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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长沙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坚持依法治招,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为本科。学校实行省市共建共管、以长沙市管理为主的体制。学校坐落在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湖南省省会长沙市。

  第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的对象为:普通高考生、对口招生考生、体育特长生。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主管副校长、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招生工作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纪检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工作办公室,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监督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实行全程监督,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根据学校定位、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人才需求、专业发展等因素会同教务处、学生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和党委会审定后,报上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将上级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生源计划按要求及时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学校选拔能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五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招生录取工作纪律规定的保密内容泄漏给非招生录取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符合湖南省高校招收体育特长生标准的考生凭荣誉证书(原件)参加学校组织的特长项目专业水平测试,认定其具有特长水平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第七章 招生规则

  第十九条 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招生办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和做法。以考生的投档成绩作为排队时的基准成绩,对加分考生按加分后成绩排队。

  第二十一条 进档考生专业采用分数优先的方法确定,尽量满足考生的专业要求。具体操作办法如下:当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我校投档一批考生,我校即从该批考生的最高分到最低分的顺序依次考察考生的专业志愿,如果考生填报的第一个专业未录满,则全部录取到该专业,否则考察考生填报的第二个专业志愿,依此类推;如果该考生所有填报志愿均不能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的,可以调剂到相近专业,不服从调剂则退档。

  第二十三条 非英语专业的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非英语语种考生被录取入学后,公共外语实行英语教学。

  第二十五条 体育特长生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水平测试并得到认定,其高考文化成绩的最低要求为本科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5%。

  (一)我校艺术类专业包括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动画、音乐学、播音与主持艺术(含播音与主持、航空服务方向)、广播电视编导等专业。

  音乐学专业测试成绩排名位于所在省计划的前30%,播音与主持艺术(含播音与主持、航空服务方向)及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测试成绩排名位于前20%的考生,文化成绩合格,我校优先录取。

  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动画、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综合分计算方法:

  

  (三)湖南省艺术类考生报考我校,专业成绩采用湖南省联考成绩,专业联考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必须同时达到本科第二批次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线,我校按专业联考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同等条件下,专业联考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一)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播音与主持方向)要求考生男生身高168cm以上,女生身高158cm以上,无色盲、斜视。

  (三)报考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动画、应用化学、生物工程专业,要求报考者无色盲、色弱。

  第八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不得跨类转专业;对口招生专业学生、软件工程(服务外包方向)专业学生,原则上不能转专业。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奖学金制度。奖学金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甲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500元;乙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000元;丙等奖学金每生每年500元。奖学金比例为在校生的28%。学习成绩特别优异的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

  第十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书籍费等费用。

  第三十五条 学校地址及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ccsu.cn

  招生传真:0731-84261451、84261436

  第十二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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