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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美术学院2015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中央美术学院。学校分三个校区,分别为望京校区(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南街8号)、顺义校区(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裕民大街1号)和燕郊校区(河北省三河市燕郊经济开发区燕顺路18号)。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

第四条 中央美术学院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五条 中央美术学院招生委员会是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专门机构。招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主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包括学院(系、所)和学校相关行政机构负责人。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5.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7.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九条 中央美术学院面向全国招生,不编制分省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及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1.按照教育部的统一要求,凡报考我校各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本省美术专业统考,统考合格(省统考未涉及到的专业除外)并且通过我校专业考试的考生,才有资格被我校录取。

2.1美术学类(造型艺术)、中国画、书法学、设计学类(艺术设计)、实验艺术及城市设计学院各专业录取规则为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规定的要求,依据专业考试成绩分别排名录取。

2.3美术学类(美术学史论)专业录取办法:①依据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排名录取;②每个省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5人。

▲文化课成绩折算办法: 相对成绩 = 考生文化课成绩总分÷考生所在省本科(文/ 理)一批线 ×100

5.江苏省考生报考我校美术学类(美术学史论)专业时,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须达到2A4B1合格,报考其他专业时须达到2B4C1合格。

7.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和我校按要求制订的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及《中央美术学院本科新生专业复查实施办法》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凡复查不合格、不符合录取条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十三条 我校本科招生网站:http://www.cafa.edu.cn,咨询电话:010-64771056,传真: 010-64771056。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电话:010-64771013。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中央美术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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