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2018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
第二条 学院名称: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
第四条 学校代码:13899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第六条 学院分两个校区:
邮政编码:065001
邮政编码:061108
第七条 联系方式
传真:0316-6058929
E-mail: dongfangzhaosheng@163.com
第八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招生工作政策、制定学院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条 学院成立由院党委书记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招生事业计划和招生专业计划。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将生源来源计划按要求及时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招生条件
第十六条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人数,以当地招生部门公布的人数为准。对应(往)届考生、男女比例和语种(入学后以英语为第一教学语种)没有限制。
第十八条 根据医药类专业培养特点,学校建议残疾学生、肝功能异常或澳抗阳性者慎报,色盲色弱者不宜报考。根据用人单位对护理专业就业的要求,建议身高1.55米以下的女生慎报考护理学专业。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学费标准:学院按国家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标准如下:
本科专业
中医学
中西医临床医学
中药学
护理学
公共事业管理
工商管理
健康服务与管理
专科专业
护理
医学检验技术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立奖学金,以鼓励在学习和校园文化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第二十三条 学院按照教育部当年招生工作规定开展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于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我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学院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
第二十七条 学院对于国家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部门规定的各种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政策均予以认可。即提档及分专业时,学院承认符合政策的加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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