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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安顺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安顺学院(学校代码:10667)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安顺学院调阅考生档案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作为录取新生的依据。录取时实行志愿优先原则,即首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填报我校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的第一批投档)的考生,若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的第一批投档)生源不足本校在该省的招生计划数时,根据缺额的招生计划,按照投档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或非第一批平行投档)考生。若生源仍不足时,将不足部分的招生计划调剂到其它生源好的省。

第十四条 对报考艺术、体育等专业类别的考生,其专业考试成绩和文化考试成绩须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各省艺术、体育类专业投档原则,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报考英语专业考生须参加当地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口语考试。

第十六条 安顺学院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分或降分政策。

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由各级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招生网站面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安顺学院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安顺学院严格按贵州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籍,并报考生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备案。复查合格者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学籍注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安顺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学校招生网址:http://zsgzw.as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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