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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依法招生、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部、各省、市、自治区教育厅、教育考试院有关工作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工作原则,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建立的省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由浙江省教育厅主管,浙江绍兴越秀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举办。

  国家代码:12792

  学院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会稽路428号

  办学地点:浙江绍兴

  办学性质:民办

  办学三十年来,学院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适应于外经、外贸、外企和外事服务行业需要的应用型外语人才和涉外经济管理类人才,形成了颇具特色的SPT人才培养体系。SPT是英语“Successful&PracticalTalents”的缩写,意思为成功的应用型(外语)人才的培养。SPT人才培养体系把外语应用能力、专业实践能力和综合职业能力作为越秀学生必须拥有的三个核心竞争力,注重培养既懂外语又懂专业,既能动脑又能动手,具有较强的综合职业能力的应用型外语人才和涉外经济管理类人才。学院的SPT人才培养体系得到社会和教育专家的高度认可,在高层次应用型外语人才和涉外经济管理类人才培养方面已形成明显的特色和优势,多年来毕业生深受用人单位的欢迎。

  学院致力于国际化办学,大力开展国际合作,已与美国的著名大学科罗拉多理工大学、阿肯色州立大学签订了“课程接轨、学分互认”的全面合作协议。在国际贸易、英语(国际贸易方向)等专业建立了“2+2、3+2、1+3”联合培养模式。首批学生将于2011年赴美国进行第二阶段的学习。与韩国的国民大学,南首尔大学,德诚女子大学在应用韩语专业实行“2+2,3+2”学分互认培养模式。学院还与日本的拓殖大学,滨松大学,新泻教育集团,法国的贝桑松大学、雷恩商学院、不列塔尼布雷斯特高等商学院等20多个国际教育机构和国外大学开展合作办学和校际交流活动。

  经绍兴市政府批准,学院于2009年正式建立了“绍兴市越秀外国语预科学院”。预科学院为大专和本科学生提供“国际硕士预科课程InternatinalPre-MasterProgram(IPM)”,IPM为学生直接对接12所英国和澳大利亚名校攻读一年硕士获得国外硕士学位。

  学院以培养具有国际视野、能参与国际经贸事务的应用型外语人才和涉外经济管理类人才为目标。为学生开辟了赴美国带薪实习,尤其到美国的加州大学河滨分校访学活动,赴美企业专业实习,赴韩国企业文化语言实践,利用寒暑假赴国外社会实践,到合作大学学习体验等丰富多彩实习实践活动,为拓展学生的国际视野,培养了学生的国际交往能力搭建了平台,建立了基地。

  第四条学院成立了由学院领导和相关处室领导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及其他招生重大事宜的决策。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招生宣传、咨询和录取等招生工作日常事务。

  第五条学生完成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按要求取得规定学分,成绩合格准予毕业。本科毕业生授予国家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证书,学生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高职毕业生授予国家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全日制普通高校高职毕业证书。

  第六条学院2010年的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共计4100名,主要面向浙江省普通高校第二批本科、第三批高职、单考单招考生招生,同时面向江苏、福建、广西、广东、湖北、天津、重庆、山东、安徽、甘肃等省、市、自治区招收部分本科学生。(学院2010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六章录取规则

  第九条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联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患有口吃、听力障碍的考生请谨慎报考我院外语类专业。新生入学后,学院将组织一次新生体检复查。对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要求的学生,按学院《学生手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外语语种和单科要求:

  对报考本科英语、法语、西班牙语、俄语、意大利语、阿拉伯语专业考生的高考外语单科成绩要求100分(含100分)以上;

  在实际录取过程中,学院将根据生源情况适当调整录取单科成绩的录取要求。

  第十三条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执行相关省市的投档规定,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接受档案。

  第十五条对进档考生专业安排的程序为:

  2.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六条对各类享受政策加分投档的考生,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学院收费标准按办学成本核定,并按规定在报省市有关部门批准后,按学年收取。经浙江省物价局和省教育厅批准,学院本科学生实行学分制收费,具体标准在各省、市、自治区考试院(高招办)招生计划中一并公布。

  第十八条国家奖学金:品学兼优的学生可按照规定享受国家颁发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十条新生奖学金:学院面向有志报考越秀的优秀考生专门设立“新生奖学金”,评定标准如下:

  特等奖:第一学年学费全免,并提供4000元生活补贴费。

  一等奖:第一学年学费全免。

  二等奖:10000元/人。

  三等奖:5000元/人。

  外语特别奖:2000元/人。

  高职新生奖学金

  评定条件为:品学兼优,第一志愿(平行志愿)报考我院,普通高考总成绩居普通本科线以上且居全院高职考生文、理科总成绩前3名;

  评定条件为:品学兼优,第一志愿(平行志愿)报考我院,普通高考总成绩居全院高职考生文、理科前5名;

  评定条件为:第一志愿(平行志愿)报考我院,普通高考外语单科成绩135分(含)以上。

  第八章帮困助学

  第二十二条贫困学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助学贷款。

  第九章录取查询

  第十章附则

  联系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会稽路428号邮编:312000

  学院在线咨询:http://img.29nh.net/images/zhaoshengzhangcheng/7181.psp  学院网址:http://www.yxc.cn招生网址:http://img.29nh.net/images/zhaoshengzhangcheng/7181.psp  第二十七条如以上录取规则与国家或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政策有不相符的,执行国家或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的招生政策。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2010年招生录取时开始施行,未尽事宜由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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