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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科技学院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东科技学院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西湖路99号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在广东省,学校本科录取批次为本科第二批次,专科(高职)录取批次为专科第三批次。其他省份的录取批次具体请参照生源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目录。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艺术类(美术类、音乐类等)、高职“3+证书”类分类录取。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分数及专业志愿择优录取。已投档至我校的文科类、理科类考生,在政审、体检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不退档。

  第二十二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外语语种要求:语种不限。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六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第二批本科层次专业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第三批专科层次专业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参见各省专业目录。

  第三十一条 我校设有奖学金、勤工助学岗位等资助政策,具体的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监督电话:0769-86211908传真:0769-86211800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传 真:0769-86211860

  学校网址:http://www.gdst.cc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广东科技学院授权广东科技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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