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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职业技术学院2013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的“招生工作”,是指经江西省教育厅批准,由教育部正式下达我院的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招生工作。

第二章 办学性质及主管部门

第五条 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第四章 录取条件

一、符合教育部颁布的《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条件;

三、身体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七条 总原则:对所有进档考生,根据本人专业志愿及我院招生计划,按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九条 所有专业只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考生男女比例要求不限。

第十一条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投档的考生,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之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学生进校后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转换专业。

第六章 毕业生待遇及“专升本”

第十七条完成三年学业,且品学兼优的学生,我院将推荐“专升本”考试,合格者升入江西省内普通本科院校相同或相近专业三年级学习,毕业时颁发普通本科《毕业证书》。

第十八条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中山西路399号 邮编:336000

传真:0795—3203019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江西宜春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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