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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延安大学,英文名为Yan’an University。延安大学是毛泽东同志命名,中国共产党创办的第一所综合性大学,其历史可以上溯到1937年,现为陕西省属重点大学、陕西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建大学、陕西省高水平建设大学、教育部首批卓越医生培养计划项目试点高校、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教育部红色经典艺术教育示范基地。

  第四条 学校培养的本科生、研究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的毕业要求,颁发延安大学本科生、研究生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研究生硕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延安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将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考生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按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投档成绩提档,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七条 艺术、体育类考生文化课与专业课同时达到录取线以上,按专业课的分数由高到低排序录取;体育类采用综合分数投档的省份,按综合分数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认可教育部《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教学[2017]1号)中的第44条、第45条、第46条、第47条中规定的增加分数项目和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条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江苏省普通类专业招生录取过程中,严格按照《江苏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苏招委〔2017〕1号)及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录取规则为先满足等级、后按分数排序。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

  第二十三条 考生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陕西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如果上级部门或陕西省物价局调整当年本科生学费收费标准,学校将按照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宝钢教育奖、徐特立奖学金、华藏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奖励体系;对经济困难学生有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新生入学资助等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延安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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