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2013年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章程所指招生工作涵盖的主要招生形式有:参加普通高考的学生(含自主招生、国防生、贫困地区定向生、美术类考生、体育特长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煤炭企业优秀青年单独招生),保送生,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
第四条学校为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学校座落在毛泽东主席的故乡——湘潭市,是湖南省人民政府、教育部共同重点支持建设高校,全国首批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全国首批与部队签约培养国防生的高校,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学校,湖南省首批招收留学生的高校。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为具体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和学校制定的招生政策、规定,做好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协调处理招生过程中的具体事宜。
第八条学校根据学校发展规划、人才市场需求状况、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计划,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学校及时将分省分专业计划报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相应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普通考生的文化课各科目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保送生、自主招生由学校组织考核测试,考核测试时间、地点、科目等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准;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须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组织的文化考试。
第十三条学校组织对体育特长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的考核和专项水平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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