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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海音乐学院2016年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院校名称:星海音乐学院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沙河校区(乐器工艺系、舞蹈系):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横路48号,邮编:510500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学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我校2016年本科招生总计划数1000名。预留计划不超过总计划的1%,用于生源数量多、质量好的专业。预留计划的录取将根据各省、各专业上线生源投档情况及录取进度,由学院招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广东省考生各专业在第一批本科艺术类批次录取,非广东省考生按生源省录取批次录取。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音乐类录取。各专业投档比例设置按照各省招办要求进行。

第二十二条 我校是教育部规定的自主划线院校之一。广东省考生报考音乐教育、社会音乐专业执行广东省音乐类一本线,其余专业将根据各省生源情况自主划定专业分数线和高考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1. 除舞蹈系的舞蹈表演与教育专业及舞蹈编导专业外,报考其余各系(专业)的基本乐科成绩须达到我校划定的资格线。

3. 华侨、港澳台学生和留学生,在专业课、文化课成绩均达到我校要求时,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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