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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纺织大学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学校的校名为武汉纺织大学,国标代码为10495,设有南湖校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纺织路1号)、阳光校区(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阳光大道1号)、东湖校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梨园渔光村1号)。

  第四条武汉纺织大学招生工作接受各省级招办、学校纪检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组长由校长担任。

  第三章录取规则

  第八条在高考文化考试成绩达到当地省、市、自治区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我校一般按照各科类招生计划数,在各省规定的调档比例范围内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第十条安排录取专业时,确定一定的分数级差。所有投档考生按特征成绩(按照国家和各省规定的政策加分或者降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排队,由高到低依次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按分数级差进入下一个专业志愿的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同等条件下且分数相同,则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对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我校对自主招生的考生进行资格审查,组织考试或测试。其高考成绩达到湖北省划定的第二批本科文理类录取控制分数线,身体条件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相应标准,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入围考生,我校予以录取。

  第十四条录取时,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我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照湖北省物价局当年批复的收费标准执行。各专业的收费标准与招生计划同时公布。

  邮编:430200联系电话:027-59367524

  第十七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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