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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商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录取规则

第三条 我校招生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 预科班在所在省区本科相应批次调档线下80分(不含民族照顾分)以内,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预科班的志愿填报与录取均与本科层次同批次进行。

第七条 根据各省(市、区)高校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第一志愿考生报考人数及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确定我校在当地的调档比例,比例一般控制在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九条 除英语专业外,学校录取考生无外语语种要求,但新生进校后只提供英语语种教学。

第十一条 录取新生的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 我校2015年秋季入学的新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武汉工商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武汉工商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我校学费及住宿费等费用按湖北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 学校地址与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430065

招生工作监督电话:027 - 88147318

传 真:027 - 88147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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