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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医科大学2017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7年温州医科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学校全称:温州医科大学。

  第七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学校为公办、全日制高等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九条 办学地点:茶山校区位于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内,学院路校区位于温州市鹿城区学院西路82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对上海市的考生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符合上海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我校选考科目的要求;调档比例根据招生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为1:1。对进档的考生,专业组内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出现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当地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当考生所填专业均已录满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在考生所投档的专业组内进行择优调剂;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 惯用左手的考生不能录取到口腔医学专业,色觉异常的考生不能录取到医学类专业、药学类专业、生物科学类专业、生物医学工程专业、应用心理学专业,其他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对不符合体检要求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温州医科大学2017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五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批文和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新生入学时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交学费,按学年结算。

  第七章 附则

  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温州医科大学招生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7-86689885 传真:0577-86689900

  招生网址:http://img.29nh.net/images/zhaoshengzhangcheng/6836.cn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温州医科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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