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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2015年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招生章程

总 则

第二条 武汉工程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国标代码为“10490”,法人代表王存文,注册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693号。学校设有武昌校区(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693号)和流芳校区(武汉市流芳大道特1号)。

第四条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是武汉工程大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的一所独立学院,其招生工作按《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招生章程》执行。

第六条 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学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

联系电话为 (027)87195649,传真 (027)87194853。网址:http:// www.wit.edu.cn。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年当地省级招生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三章 入学考核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有关省级招生办公室规定,组织对艺术类本科专业的专业创作考试,考试时间、地点及其他要求以当年的《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学校对报考我校的文艺特长生进行测试。其它类型的招生入学考核按学校公布的相应招生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如无特殊要求,一般为1:1.2。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高分考生报考我校。对考分在各省第一批次线上,在第二批次中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档案投入我校,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的考生,学校将保证其录取。该类考生进校后60天内可根据本人申请进行专业调整,优先编入相关专业特色班学习;本科毕业后如报考我校研究生且达到我校研究生录取条件的,根据我校研究生录取办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与我校选考科目的分数总和为录取总分。总分相同时优先录取选考科目成绩高者。在我校选考科目线上考生不足时,可考虑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办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文艺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原则以考生所在地的省级招办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独立学院本、专科的录取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办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于符合优录条件或降分条件进档的考生,符合本章程“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 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八条 录取结果由相关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向社会公布。考生也可通过我校网站查询录取结果, 查询网址:http://www.wit.edu.cn

第二十九条 新生应在入学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校各专业的学费、住宿费和其他服务性收费等按湖北省政府有关部门当年确定的标准执行并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寄送给新生。

第三十二条 根据学校规定,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进校后可持相关证明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校为激励学生努力上进,每学年都设有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设有贷学金和勤工助学金。奖、贷、助学金的发放按照《武汉工程大学学生手册》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授权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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