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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学校名称: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院校代码: 13686。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凤凰大道二号。

  第四条学校招生的主要类别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学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学校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具体领导和全过程监督。

  第九条招生处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全校教师和干部中挑选招生工作人员参与学校的招生宣传、录取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工作。

  第十条学校根据办学实际,制定每年的招生计划和生源分省计划,报送湖北省教育厅批准并备案后,由学校招生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生源分省分专业计划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入学考试

  第十三条在征得湖北省教育厅及有关省级教育部门批准并备案的前提下,学校可在有关省份自行组织艺术类专业测试,报名要求、考试时间以及考试程序以学校当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四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录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在考生的专业安排上,不设专业级差。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对于各省招生部门规定的各种加分或降分投档条件的考生,我校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凡我校组织过艺术专业考试的省份,考生须取得我校发放的专业合格证,方能报考我校的艺术类专业,如生源不足可认可其他院校同层次同专业合格证;学校没有组织艺术类专业考试的省份,认可该省艺术类专业联考成绩,同时认可其他院校同层次同专业合格证。各省艺术类专业考生文化分数线以所在省划定的艺术本科线为最低控制线。凡我校组织专业考试的省份,在考生专业、文化双过线的前提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在专业成绩同等条件下,文化分数高者优先录取;我校未组织专业考试的省份,除生源所在省有另行规定外,按艺术专业成绩×60%+文化成绩×40%从高往低录取;湖北省非美术类艺术本科专业,使用非美术类本科专业校际联考(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成绩,在投档考生中,按艺术专业成绩×60%+文化成绩×40%从高往低录取。

  第二十二条我校英语专业只招英语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三条按湖北省物价部门当年核定的标准,学生入学时须向学校交纳学费及住宿费等杂费。

  第二十五条艺术类专业新生入学后要进行专业复查,专业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为鼓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上进,学校设有包括学院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内的多项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处负责解释。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凤凰大道二号

  招生处联系电话:027-81979007 、81979008(传真)、81979076、81979077

  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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