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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汉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阳光工程“六公开”、“六不准”的要求,严格规范学院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按照《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鄂招委[2011]3号文)和《湖北省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面向全国招生,学制三年。学生毕业后授予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文凭。

  第五条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招生领导小组为学院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领导学院的招生工作,研究和制定学院招生工作有关政策,并对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招生就业处为学院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之一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在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学院根据办学实际,制订招生计划和生源分省计划。当年招生计划报省教育厅、教育部备案后,由学院招生就业处在上级部门规定时间内将生源分省计划寄(送)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招生对象:学院2011年面向湖北、北京、天津、上海、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山西等二十九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收符合以上省(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规定的报考条件,参加高考的上线考生;湖北省:普通中等教育学校应届毕业的考生均须参加“201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必须报名参加本省高等学校招收中职毕业生的统一考试。

  第十一条学院录取的考生应填报有我院志愿,按照“志愿优先,分数优先”原则录取,第一志愿生源不满时按分数优先原则依次录取第二志愿及以后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当地省招办的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学院认可教育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种增加分数投档优惠政策和降低分数投档照顾政策。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加上照顾分后的总分数对待,安排专业时认可加分。在高考成绩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五条“工程测量与监理”专业适宜男生就读;其余专业男女不限。

  第十七条对家境贫寒或有临时困难的学生,经申请批准可获得适当的临时补助。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将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全面审查(包括体检)。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学院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在高考及体检中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学。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学院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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