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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为了保证红河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和《红河学院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1.学校全称:红河学院

  3.办学层次:本科

  5.办学性质:公办

  7. 学校网址:http://www.uoh.edu.cn

  二、组织机构

  2.红河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三、计划

  2.我校本科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办向社会发布。

  4.我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均衡各省(区、市)生源质量。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

  四、录取规则:

  2.红河学院在调档时,认可生源所在省(区、市)的政策性加分;对符合降分条件考生,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一规定执行。

  4.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未录满,则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6.各专业不受男女比例限制,对应、往届考生一视同仁。

  8.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文化、专业成绩双上线情况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考生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者。

  10.我校泰语、越南语、缅甸语、柬埔寨语、老挝语等小语种专业采取“1+3”的培养模式(即第一学年学生到对应国家的大学学习,后三年在红河学院学习,实习阶段在对应国家或国内,学生第一年出国前在本校学习约2个月,按实际发生费用缴付学校)。第一学年在对应国家学习期间的费用由学生直接交付对应国家学校,不同国家收取的费用不同。出国护照由考生入学前在生源地自己办理;出国签证、出境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国际旅行健康证、一次往返出入境接送由红河学院负责统一办理和组织,费用自理。

  12.免费师范生仅招收红河州籍考生,毕业后须回定向县工作。

  五、其他

  2.学校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争先创优,设立了“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红河学院奖学金”、“校长奖学金”等奖学金。

  六、附则

  2.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公布后如遇教育部、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红河院将制定相应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3.本章程由红河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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