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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2015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清华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清华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清华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委的监督下进行。

第八条 清华大学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确定分省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清华大学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考生。

第十二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高考投档成绩达到本省(区、市)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清华大学调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将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根据考生高考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单科成绩原则上应达到及格水平。对于符合清华大学投档条件,分数相同且当清华大学计划余额不足时,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排序细则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在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只有在第一高校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清华大学接收非第一高校志愿考生。但非第一高校志愿考生的高考投档成绩须达到符合我校录取条件的一志愿投档考生的平均分,且服从专业调剂。

第十六条 清华大学在江苏省录取时,对学业水平测试两门选测科目等级最低要求为A+、A;自主招生、领军人才选拔、自强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非通用语种等特殊类型考生两门选测科目等级最低要求为B、B;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按江苏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清华大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承担“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计划),面向国家确定的实施区域参加全国统考的考生,实行定向招生。国家专项计划实行单报志愿、单设批次、单独划线。录取分数原则上不低于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清华大学美术学院根据本章程和艺术类专业的特点制定具体的招生录取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教育部、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清华大学将制定相应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清华大学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1号。邮编:100084。

电子邮箱:zsb@mail.tsinghua.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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