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14年普通高职高专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1、学校名称: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3、办学层次:高职高专
5、学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柳林路14号
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所公办护士学校。百余年来,学校紧紧依托行业,走联合办学之路,突出职业教育的“职业性、开放性、实践性”,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输送了大批优秀人才。2011年以优异的成绩通过国家教育部和财政部验收,被确定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跻身全国百强之列,成为卫生职业教育的排头兵。2011年获批国家高等职业教育药物制剂技术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项目,并在示范校建设成果展中荣获“最具推荐价值资源库奖”。2012年学校凭借雄厚的办学实力和社会影响力被评为“黄炎培职业教育优秀学校”。
学校始终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作为学校发展的生命线,全面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创建卫生职业教育“一三五”人才培养模式总体框架。现有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2项,市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2项;国家精品资源共享课9门,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9门,市级优秀教学团队4个、市级教学名师3人,政府特贴专家2人。就业率持续保持在98%以上,签约率在80%以上,专业对口率在95%以上。
学校将传承百年历史文化,创造新的世纪辉煌,培养人才、服务社会,办人民满意的卫生职业教育,努力成为国内领先、世界水准的高等职业教育品牌校、医药卫生职业教育特色校、百年传承与创新发展的文化强校。
第二章 招生与监督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有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 普通类高职高专学费标准为5000~5500元/生、年,住宿费标准800~100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机构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2014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九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一条 凡高考录取实行平行志愿省份,录取以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规则为准;内蒙古自治区专业录取执行“专业志愿清”的原则。
第十三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五条 对天津市考生,依据教育部和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招生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基础,参照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2.退档处理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可先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差的考生做出退档处理,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做出退档处理。比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A等第的个数,如A等第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B等第的个数,以此类推。评价考生的综合素质时,依据考生的学业水平等第和非学业水平两方面情况综合比较,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我校各专业公共外语教学课程均为大学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九条 医学影像技术专业只招男生;助产、医疗美容技术、护理(涉外护理)、护理(口腔护理)、护理(社区护理)五个专业及专业方向只招女生,考虑就业因素,要求身高1.60米以上。
第二十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要求见学校新生报到须知。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就业政策实行“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的双向选择”。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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