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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体育学院2009年普通本科高职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收费标准

  第四章 招生条件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天津体育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我院进行全面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退回户籍所在地,同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体育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高职升本科毕业生在毕业证书中注明“专科起点”字样;高职毕业生在毕业证书中注明“高职”字样。对符合《天津体育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有奖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天津体育学院招生委员会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适用于2009年我校本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一条 咨询、联系方式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www.tjus.edu.cn  电话:022-23015120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卫津南路51号   邮编:300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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