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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普通高职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我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一、学院名称:天津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三、办学层次:高职

  五、学校地址:天津市大港区幸福路51号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五条 学院设高职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10年面向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省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天津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此类推。

  第十一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合格,按照志愿优先,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若各省招办对艺术类录取另有规定的执行省级招办规定。

  1、安排专业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可优先安排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安排专业。

  第十五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除石油工程技术专业只招男生,其他专业没有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我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二十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要求见2010年天津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新生报到须知。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0年我院普通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前天津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有关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天津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22)25966613、25924477

  咨询地点:天津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

  学院网址:http://www.tjeti.com

  邮 编:300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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