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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市职业学院2010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城市职业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天津城市职业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一、学院名称:天津城市职业学院

  三、办学层次:高职

  五、学院地址:天津市河北区真理道27号

  天津城市职业学院是经天津市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一所集理工、文史、经济、管理、艺术学科为一体的综合性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学院以“修德励学,强能笃行”为校训,以“服务天津,面向全国,特色发展”为办学定位,坚持“严肃纪律、严格管理、严谨治学”的办学方针。2006年被天津市政府授予“天津市职业教育先进单位”称号。

  学院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把工学结合作为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切入点,开展校企合作办学。学院以“技能大赛”、“塑城市学院学子形象”、“校园文化节”、“社团展示周”等为平台使学生提升自我,超越自我。学生在“全国高校市场营销大赛”、“全国大学生经营管理沙盘大赛”、“全国三维数字化创新设计大赛”、“全国高校条码知识竞赛”等技能大赛中多次获奖,学院也多次获各类大赛优秀组织奖。2009年学院在天津市高职院校学生技能竞赛中,有19人在物流、实用英语口语等6个类别中获奖,在自动线安装与调试、计算机等类别中获5个一等奖,5名学生因技能出色被保送到本科院校。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五条 天津城市职业学院设高职招生办公室(此后简称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 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分省招生计划详见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2010年高考报考指南。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天津城市职业学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天津城市职业学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此类推。

  第十三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五条 艺术类录取规则: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要求,凡组织艺术(美术)类联(统)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地高考艺术类专业控制线后,按照联(统)考成绩排名录取;无艺术类联(统)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可在取得其他本科院校专业课测试合格成绩并达到当地高考文化课控制线后,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个别省份对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有明确规定的或有其它情况的,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招办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录取。

  1. 安排专业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可优先安排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安排专业。

  3. 比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A等第的个数,如A等第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B等第的个数,以此类推。评价考生的综合素质时,依据考生的学业类和非学业类两方面情况综合比较,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天津城市职业学院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天津城市职业学院设有多种形式的奖、助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岗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天津城市职业学院高职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八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天津城市职业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电话: 022-26473167、26473168、26464200 邮编:300250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真理道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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