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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音乐学院2012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我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最重要依据。

  一、学院名称:天津音乐学院

  三、办学层次:硕士、本科

  五、学院地址:

  天津音乐学院南校区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与十四经路交口

  天津音乐学院建立于1958年。是在中央音乐学院由天津迁址北京,留下部分师生员工和设备的基础上组建的。五十多年来,天津音乐学院培养了众多的知名作曲家、歌唱家、演奏家和音乐理论家,在国内外有着相当高的知名度。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五条 我院教务处下设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 我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面向全国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我院是教育部认定的31所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之一,不做分省计划。我院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由其向社会公布;同时学院还将通过其他渠道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院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院招生委员会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专业考试成绩和文化成绩对各专业招生计划进行调整。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我院是教育部规定的自主划定文化课录取最低控制线的院校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我院划定的文化课录取最低控制线投档,文、理兼收。我院不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照顾政策加分。

  第十一条 考生只有参加我院组织的专业考试并取得文考通知后才能报考我院,我院不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联考以及其它院校的专业考试成绩。

  第十三条 我院各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五条 我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

  第十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依据《天津音乐学院学生管理条例》、《天津音乐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学生在校期间实行学分制。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生活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本市市区学生实行走读,本市郊县及外省市学生提供住宿,收取住宿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天津音乐学院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天津音乐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咨询、联系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www.tjcm.edu.cn  E-mail:zsb@tjcm.edu.cn  电话:022-24160044(兼传真)   邮编:300171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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