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学2018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社会各界、考生及家长监督。
第三条 学校全称:深圳大学
第五条 学校地址:
西丽校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66号,邮政编码:518055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四章 招生计划
1、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发展定位、往年计划分配情况制定本年度分省分专业计划。
3、坚持统筹兼顾、平稳有序、动态调整,稳步提升生源质量。
第十五条 录取批次:具体以各省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2.广东省以外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文科类、理科类列第一批(重点批或本科批)录取;
4.体育类、美术类、音乐类、广东专项、内地新疆高中班、新疆喀什定向及少数民族预科本科专业录取批次按教育部及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确定;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严格执行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美术类、音乐类等分类录取。
实行平行院校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科类、理科类及浙江省普通类专业投档比例,原则上为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的100%,视生源情况而定,最高比例不超过105%提档。已投档至我校的考生,符合录取政策,在政审、体检合格且服从所有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不退档。
体育类、美术类、音乐类的提档比例根据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确定。
如考生原始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相同,如各省有相关规则,则按该省规定执行,其它省按考生排位、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外语,理工类为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实行平行院校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投档原则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专业志愿处理办法:
美术类和音乐类按统考加校考或校考方式录取的实行志愿优先原则。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
第二十二条 考生所有填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如服从专业调剂,在相关专业的专业志愿录取完后,有剩余计划的情况下,可以被择优调剂录取。广东省还需依据考生志愿中“不服从调剂专业志愿”情况执行。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本科批文科类、理科类的高中毕业生,其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
在江苏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学业水平测试的等级要求为:选测科目AB或AB以上,必测科目(含技术)4C或4C以上,技术科目合格;报考艺术类专业的等级要求:必测科目(含技术)为4C或4C以上。
第二十四条 外语语种要求:
英语、英语(师范)、日语、法语、西班牙语和德语专业只招英语语种考生。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学校要对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新生开展入学专业水平复测,如发现专业水平复测不合格者,将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学。复测内容和标准与当年高考专业术科考试内容(可量化部分)一致,如学生复测成绩未达到其本人高考术科成绩的70%,视为复测不合格。
1.表演(影视戏剧)、舞蹈编导、音乐表演(含声乐演唱、器乐演奏、时尚音乐编创、流行演唱、流行器乐演奏)和音乐学(师范)(培养幼儿教育人才):
2.播音与主持艺术、设计学类和美术学专业:
3.体育教育(师范)专业录取办法:出档考生,在文化课与专业考试成绩均达到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先按体育术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计划数的60%(按四舍五入规则),再按文化总分从高到低录取剩余计划;同等条件下,外语分数高者优先。
第二十六条 面向华侨与港澳台地区招生办法按国家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规定确定。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投档,但录取专业时以原始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为准。
第二十八条 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学费与住宿费:
2.华侨与港澳台地区学生收费标准与内地学生一致。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奖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1.成绩优秀的新生,入学后可获得相应等级新生奖学金。
3.助学贷款与勤工助学:
(2)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安排。
第三十四条 教学地点
2. 其他专业教学地点为后海校区。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传真:0755-2653 4482
学校网址:http://www.szu.edu.cn
第三十六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渠道:
监督电话:0755-2653 4925
电子邮箱:jiwei@szu.edu.cn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深圳大学于2018年3月22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深圳大学2018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深圳大学授权深圳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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