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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基本信息

  第九条 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条 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和录取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省招生办、学校纪检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二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在文化课成绩达线后,根据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录取原则为志愿优先。录取时如果不能满足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且考生本人又不服从专业调剂,则做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报考我校各专业外语语种仅提供英语教学,男女不限。  第十六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七条 对于肢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以及经二级以上医院诊断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无法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的考生,不予录取。其他情况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按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我校将对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按生源所在地分别报各省、地(市)级招办,并在录取考生数据库中注销。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体检和录取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须交纳学费和公寓费、书本费、有关证件(卡)工本费等杂费。  第二十一条 学生毕业后成绩合格者颁发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为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四章 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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