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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科大学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西医科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山西医科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西医科大学

第六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八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十条 办学地点: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大学街98号(新校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教务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招生计划分配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对办学条件好、师资力量强的传统优势学科和健康服务业等紧缺专业人才的支持力度,在制定招生计划时,优先考虑上述专业的招生计划,同时核减就业率低的本科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 学校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和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文件要求、招生计划数及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在专业录取时,按照“投档次序、分数高低、报考专业”原则,确定考生所录专业;若考生成绩并列则根据所报志愿及拟录专业的特点参考相关科目的成绩择优录取。如考生所报专业均已录满,且学校还有部分专业未满额时,学校按照分数高低择优对服从调配的考生进行专业调配。如在“去否其他专业”栏中填写“否”或不填写的考生,均视为不服从调配。

第二十二条 高水平运动员录取依据为教育部和省招生主管部门以及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我校临床医学专业(“5+3”一体化)人才培养是指5年本科教育阶段结束后,合格者直接进入本校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机衔接的3年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阶段。学生转入本校硕士研究生阶段学习时,纳入当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将学籍注册为研究生。完成第5年学习后转入本校后3年研究生教育的学生,同时也是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对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要求者,分阶段颁发学历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只提供英语语种教学,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报。

第二十八条 录取结果按教育部要求及各省规定的形式公布,同时在我校招生信息栏和校园网公布。

第二十九条 学生毕业生时,达到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者,颁发山西医科大学毕业证书。毕业生符合山西医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山西医科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其它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录取后的新生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四条 联系方式: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大学街98号(新校区)

传真:(0351)4085895 网址:www.sxmu.edu.cn

邮编:032200 电话:(0358)7235011、7221024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山西医科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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