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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大学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三条 学校全称:汕头大学;学校国标代码:10560;学校地址:广东省汕头市大学路243号,邮政编码:515063。

第五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三章 组织管理和招生计划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九条 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我校2016年本科招生没有预留计划。学校属第一批本科招生录取院校。

第四章 录取规则

在各有关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三条 文科类、理科类专业的录取规则是:对符合录取条件的出档考生,在分专业录取时,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即根据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总成绩相同时,按各有关省(区、市)规定的排位方法排序,排位前者优先录取。在排位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文艺特长生和专业相关科目成绩较高者。在处理江苏省出档考生分数和等级的关系时,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规则。

第十四条 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广东省艺术类(美术类)专业录取规则是:符合上级规定艺术类(美术类)专业招生条件,且非色盲的第一志愿出档考生,根据考生志愿,首先在省文化总分投档分数线上,按考生术科分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招生计划数的60%的考生;当考生排序术科成绩相同时,按考生文化总分、外语单科成绩、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的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排序靠前的考生优先录取。其次,在省术科投档分数线上,按文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招生计划数的40%的考生;当考生排序文化总分相同时,按术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的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排序靠前的考生优先录取。在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如果未完成招生计划,则不考虑考生院校志愿顺序,继续按此规则录取第二次投档考生。

第十七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艺术类(美术类)的出档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江苏省艺术类(美术类)出档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为:七门学业水平测试科目中D级科目不超过三门(技术科目不合格视为D级)。

第十九条 招生录取加分及照顾政策遵循教育部和有关省(区、市)的有关规定。对各省(区、市)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的加分予以认可。

第五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2016级学生学费标准按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住宿费标准按政府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学校与北美、欧洲国家多所大学的学生交流项目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资助;还设有学生国际交流奖学金,支持优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到伙伴学校交流。

第七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学校网址:http://www.stu.edu.cn;

第二十七条 招生工作纪律监督与申诉联系部门:监察审计处; 联系人:林老师。招生监督与申诉电话:(0754)86502346;传真:(0754)86500537;电子邮箱:o_jj@stu.edu.cn。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校领导会议于2016年3月24日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汕头大学2016年国内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汕头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则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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