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师范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学校基本信息
2.国标代码:10416
4.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6.学历证书: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上饶师范学院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条件者,授予上饶师范学院学士学位。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普通本科、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六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学校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其家长、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九条 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原则同意各省级招办加分和降分政策,按各省级招办实际投档分数实施录取工作。
第十三条 招生录取工作依据各生源省高等院校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各层次最低控制分数线进行德、智、体、美全面考核,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各专业录取时实行“专业志愿清”原则。
第十五条 书法学(注:江西省计划)专业录取,考生在校考专业合格的基础上,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高考文化成绩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
第十七条 对于江西省的艺术考生,我校认可江西省统一组织的艺术统考的专业成绩(书法学除外)。
第十九条 外语专业、翻译专业录取,高考英语单科成绩需及格以上,且外语口试成绩及格以上,或符合生源省招生部门政策规定;其中翻译专业需语文单科成绩在及格以上。
第二十一条 少数民族预科生本科层次录取按教育部或生源省招生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殊注明的专业外,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入校后所涉外语课程均以英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五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可登陆上饶师范学院招生网站查询。
第二十六条 学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照江西省教育厅、发改委统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三十条 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通信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志敏大道401号
联系电话:0793-8150684、
招生办公室网址:http://zs.sru.jx.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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