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2014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全国统考 )
2、专业录取时,以投档成绩为基本录取依据,采用“分数优先”的原则,专业志愿间无级差分;如出现同分的情况,文史类按语文、外语、数学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录取,理工类按数学、外语、语文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录取。
4、考生获得的省级招生录取政策性加分,凡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若加分超过20分的,按20分计入总分),根据考生所在各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录取加分规定执行。
5、报考法学(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试点班)、法学(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试点班)、法学(国际经济法方向)、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政治专业考生外语口试成绩要求C级以上(含C级),报考英语专业考生英语口试成绩要求B级以上(含B级)。(若该地区外语口试测试只有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则报考以上专业考生外语口试成绩须达到合格等级;若该地区无口试成绩则只看笔试成绩)。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大学门户 » 上海政法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 上一篇:上海政法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 下一篇:上海政法学院2015年春季高考招生章程
相关推荐
新闻公告
高考招生
- 上海政法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08-04
- 上海政法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08-04
- 上海政法学院2015年春季高考招生章程 08-04
- 2016年上海政法学院招生章程(春季招生) 08-04
- 上海政法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08-04
- 上海政法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08-04
- 上海政法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08-04
- 上海政法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