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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制度型开放的推进策略

2021-02-03 0 新闻公告 来源:上海财经大学新闻网

郑少华

□上海在率先制度型开放过程中,应确定制度型开放的衡量标准:用上海是否成为全球资源配置的集聚地、能否提供高质量的产品供给与高效率的资金供给来衡量制度型开放措施的有效性。

□商事纠纷的便捷高效与公正的处理,会迅速吸引全球资源配置。因此,上海欲率先制度型开放,必须在国际商事纠纷处理方面进行合理的制度安排,打造全球商事纠纷解决中心。

□上海在率先制度型开放过程中,应该紧抓机遇,率先打造区域经贸协定基础设施基地。一方面,服务于国家对外开放战略,另一方面通过对区域经贸协定基础设施的提供,深化本市的制度型开放措施。

制度型开放主要是指在尊重各方意愿前提下,形成经济全球化通行规则,构建以更加公平、合理和合法的规则导向的开放型世界经济。制度型开放意味着边境措施——进出口关税、外商投资准入等边境类措施向竞争政策、劳工权益、知识产权、跨境服务贸易、商务人员临时入境、金融服务、电子商务等边境后的国内制度体系延伸。因此,为了适应国际经贸新规则变化趋势,在国际经贸规则重构中争取主动,我国对外开放迫切需要顺势而为,从国内制度层面进行系统性改革和创新,大力推进制度型开放。

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明确:要适应新形势、把握新特点,推动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并在2019年10月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再次重申: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因此,制度型开放已然成为我国新时代对外开放改革的新阶段基本特点。上海欲完成改革的排头兵、开放的先行者使命,建设成为国内大循环中心节点和国内国际双循环战略链接,全面完成十四五规划与2035的远景规划,必须在制度型开放方面走在全国的前列,建议作如下安排具体路径:

系统集成改革

上海在国家战略与全球资源配置中肩负着特殊使命,国际经济中心、国际贸易中心、国际金融中心与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在十三五期间业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全球科创中心的建设成效也显着;上海自贸区建设的引领作用明显;科创板注册制改革、长三角一体化国家战略、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的建设也已开始落实;进博会业已成为我国新时代开放的一个品牌。

在未来十四五阶段,如何整合上述任务,形成系统集成式的改革,将成为上海进一步改革开放的新课题。因此,上海必须在整合上述任务的基础上,率先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方面推动制度型开放:

首先,整合授权暂时调整法律适用、参照经济特区授权立法与地方人大职权立法等完成地方立法的功能整合,推动竞争政策、劳工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跨境服务贸易、商务人员临时入境、金融服务、电子服务等边境内措施对标国际经贸新规则的确立与落实;

其次,推动一业一证与全方位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改革,落实规制与管理方面的制度型开放;

其三,促进行业协会、商会的积极性,推进商会与企业在标准等方面深度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与维护。

最后,合理布局在全市、自贸区、虹桥国际商务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临港新片区形成错落有致、相互密切关联的制度型开放高地,形成充满活力的制度型开放策源地。

制度型开放的衡量标准

2020年11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浦东开发开放3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讲话明确指出:……第三,深入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增创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浦东要着力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提供高水平制度供给、高质量产品供给、高效率资金供给,更好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因此,上海在率先制度型开放过程中,应妥善处理好制度型开放与商品、要素等流动型开放的关系:

一是制度型开放与商品、要素等流动型开放都是为更好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要在全球资源配置的背景下审视制度型开放与流动型开放的关系;

二是制度型开放与商品、要素等流动型开放互为关系,即高水平制度供给是高质量产品供给、高效率资金供给的条件。即高水平制度开放衡量的标准之一在于能否提供高质量的产品供给与高效率的资金供给。

所以,上海在率先制度型开放过程中,应确定制度型开放的衡量标准:

其一,用上海是否成为全球资源配置的集聚地来衡量制度型开放措施的有效性。换言之,若上海的制度型开放,可以增创上海,乃至全国在全球资源配置中的定价权与话语权,则这种制度型开放是高水平的,而且是成功的。

其二,用产品供给的高质量与资金供给的高效率来衡量制度型开放措施的有效性。也就是说,若上海通过制度型开放,能提供产品的高质量供给与资金的高效率供给,则说明制度型开放是高水平的。

全球商事纠纷解决中心的打造

一个地区或者一个城市是否成为全球资源配置的集聚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个地区或者城市是否是全球商事纠纷解决中心。因为商事纠纷的便捷高效与公正的处理,会迅速吸引全球资源配置。

因此,上海欲率先制度型开放,必须在国际商事纠纷处理方面进行合理的制度安排,打造全球商事纠纷解决中心:

其一,正确树立商事纠纷解决是服务贸易的一种。无论是商事调解、商事仲裁,甚至是商事司法,作为多元商事纠纷解决的处理机制,皆属于服务贸易中的一项产业,即属于提供一种高效、公正的服务产品;

其二,发挥市场化的商事调解组织,吸引境外商事调解组织入驻;

其三,发展临时仲裁与友好仲裁,吸引境外商事仲裁机构入驻;

其四,改革协议管辖制度,允许与本司法辖区无密切联系的当事人,协议选择本市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与破产法庭受理管辖案件,扩展离岸案件的管辖权,发挥本市各类商事法院在全球的影响力与公信力;

其五,适时组建上海国际商事法院,对标国际性有影响力的国际商事法院(庭),在全球范围内竞争案件资源。

打造区域经贸协定基础设施基地

2021年,继《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欧投资协定的签署后,中国强调有意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因此,在未来的一段时间中,签署与履行区域经贸协定,将成为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工作重心之一,而国际自贸区的深化改革,又与此项工作密不可分。

上海在率先制度型开放过程中,应该紧抓机遇,率先打造区域经贸协定基础设施基地。一方面,服务于国家对外开放战略,另一方面通过对区域经贸协定基础设施的提供,深化本市的制度型开放措施:

其一,成立区域经贸协定研究院。整合上海现有的自贸区研究基地、WTO研究基地等,成立区域经贸协定研究院,对区域经贸协定进行全方位的研究,提供具体的对策性建议。

其二,成立区域经贸协定交流中心。推动协定成员国的交流与交往,培训成员国的具体执行官员、研究者等。

其三,成立区域经贸协定纠纷解决中心,服务于协定的履行。

(作者系上海财经大学国际组织与全球治理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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