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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一、根据医学类考生报考的特点,医学院实行单独招生代码,单列招生计划,单独设定提档分数线,单独录取的方式。由医学院录取的所有专业的学生,均按录取专业报到,入学后原则上不调整专业。

  医学院在各省市的招生专业、人数及有关要求等详见各省市教育考试主管部门编印的《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

  各省市的考生均按所在省(市)理科类考试科目的要求执行。上海市的考试科目为3+1+综合,加”1”必须是物理或化学(除护理学专业外)。

  四、录取标准及录取程序:

  2、学院按志愿顺序录取,一般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在第一志愿录取结束后,省级高招办可在成绩不低于同批次录取控制线,按第二及以下各志愿顺序进行投档;若生源仍不足,学院可以将剩余的招生计划数调至生源充足的省(市)安排录取。

  4、医学院各专业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并作如下补充:考生患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医学院不予录取。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二条列出的色盲、色弱者,医学院不予录取。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三条列出的任何一眼视力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者(或一眼失明);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者(或一耳全聋);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医学院不予录取。

  凡经上海交通大学审核通过的推荐加分(包括体育、艺术特长加分),医学院审核通过的推荐加分,均按书面通知的承诺加分(不能累计),参与专业志愿录取(临床医学法语班以高考原始分排序择优录取)。

  1、严格执行教育部招生工作“阳光工程”,做到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公开,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3、凡违反招生录取原则的有关规定,一经查实,严肃惩处,并及时纠正。

  七、学院联系方式:

  招生监督检查小组联系电话:021-63875501

  本实施细则由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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