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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理工大学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理工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山东理工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理工大学 。

  第六条 办学层次:以本科为主。

  第八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山东理工大学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山东理工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山东理工大学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通过山东理工大学招生简章、校园网等多种渠道公布并按时报送到相关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考生填报志愿时,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正式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十五条 山东理工大学录取工作执行德智体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七条 提档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规定比例提档。

  第十九条 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规则录取,江苏省选测科目一为物理,选测科目二不限,学业水平测试的等级要求为:选测B、B,必测4C。

  第二十三条 国防生、高水平运动员、运动训练专业的招生工作,按上级有关政策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其中国防生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

  第二十七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录取结果将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规定的渠道和山东理工大学校园网及时公布,请考生注意查询。

  第三十条 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财政厅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有一套完善的奖、贷、助、补资助体系,用来奖励优秀学生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十四条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除艺体类专业外,学校实行转专业制,一年级学生可以按一定比例在全校范围内转专业,二年级学生可以按一定比例在同一教学平台包含的专业中转专业。

  山东理工大学主页:http://img.29nh.net/images/zhaoshengzhangcheng/4903.psp  联系电话:0533-2780673

  校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张周路12号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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