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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经贸职业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经贸职业学院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学院全称:山东经贸职业学院(学校代码:13317)。

  第六条 学院地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青年路2798号(邮编:261011)。

  第八条 学院简介:

  学院位于世界风筝都潍坊市区,校园环境优美,是省级“花园式单位”,毗邻火车站、汽车站,交通便利。

  学院已拥有连锁经营管理、资产评估与管理2个中央财政支持的重点建设专业;金融管理专业是省教育厅确定的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试点专业;拥有会计、报关与国际货运、物流管理等6个省级特色专业,审计、市场营销等4个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特色专业,电子商务、旅游管理等9个山东省技能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重点建设专业;省级精品课程32门,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精品课程6门,教指委精品课程7门。参与建设连锁经营管理专业国家级教学资源库,在全省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中起了示范引领作用。

  学院设施完善,7个教学机构拥有独立教学区,教室全部为多媒体教室;建有大学生活动中心、标准篮球场、排球场及跆拳道、健美操、瑜伽、舞蹈等室内训练场馆;建有大型超市、洗浴中心,拥有银行自动柜员机,高标准建设数字化千兆校园网;学生公寓内安装自动淋浴系统和直饮水设备,方便的生活设施为学生学习、生活提供了保障。

  学院已与英国、爱尔兰、韩国、日本、台湾等国(境)外19所高校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校际间交流频繁。学生出国留学、赴台湾研习已实现制度化和常态化。学院与韩国加图立关东大学签署了涉及旅游管理、酒店管理、金融管理以及证券与期货4个专业的合作办学项目协议,学生在学院顺利毕业,可申请进入加图立关东大学学习,最短可在四年内取得本科学位。从2014年起与爱尔兰莱特肯尼理工学院合作开展会计专业联合培养,双方互派教师,共同制定课程考核标准,共享教学资源。

  学院高度重视家庭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代偿、求职补贴、绿色通道入学、企业助学、爱心超市等资助形式,全方位关注品学兼优、家境困难的学生,确保学生安心学习。

  40多年来,学院共向社会输送了各类专业人才8万多人,在省内外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党政、实业界涌现了一大批优秀人才,深受社会各界好评。先后荣获教育部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高校、山东省高等学校德育工作优秀高校、山东省普通高校校园文明建设优秀高校、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学管理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近年来,学院办学成果先后被《中国教育报》、《中国青年报》、新华网、人民网、中国高职高专教育网、《大众日报》、《齐鲁晚报》等多家中央及省级媒体报道,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山东经贸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录取

  第十四条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各专业招生计划和相关报考要求分别以各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的为准。

  第十六条 对符合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照顾条件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我院予以认可。

  第十八条 外语语种要求:商务英语专业要求英语语种,不加试口语。其他专业无语种要求。

  1.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3.对投档线以上报考我院的第一志愿考生按高考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并参考普通高中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或春季高考考生的技能考试成绩)、体育测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录满我院计划数为止;若线上第一志愿考生不足,则按各省招生考试院统一安排,按高考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第二志愿考生或分批次志愿。

  5.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在计划投放省份教育招生考试院确认后,根据有关规定在学院网站公布有关录取信息,并由我院签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条 艺术类专业投档原则、录取规则按照《山东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全面入学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1)学费:普通类专业4800元或者5000元/年;艺术类专业:6000元/年。

  第二十四条 奖优助学制度: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享受国家及山东省设立的各类奖学金和助学金。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符合条件的在校家庭困难学生可办理助学贷款。

  第二十六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经贸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经计划投放省份教育招生考试院批准后的录取结果,可通过电话、登陆学院招生信息网等渠道查询录取结果。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山东经贸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山东省教育厅网址:http://www.sdedu.gov.cn/;

  第三十二条 联系方式:

  邮编:261011

  网址:http://www.sdecu.com

  邮箱:sdjmzs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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