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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传媒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四川传媒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2016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四川省招委会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1、学院名称:四川传媒学院

  3、学历证书:有四川传媒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考核合格,由四川传媒学院具印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科)毕业证书;对符合授位条件者,由四川传媒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四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录取工作重大事宜。

  第六条 学院纪监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学院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其家长、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四川省教育厅领导下,参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组织的招生录取工作。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九条 根据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工作需要,学院按需设立专业,并根据当年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院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加、降分以后形成的特征分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1)对进档考生按总分顺序,根据专业志愿安排专业。文科考生总分相同时,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依次排序(首先按语文成绩录取;如语文成绩相同,按外语成绩录取;如外语成绩也相同,按数学成绩录取);理科考生总分相同时,按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依次排序(首先按数学成绩录取;如数学成绩相同,按外语成绩录取;如外语成绩也相同,按语文成绩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录取未满额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2)四川省编导类专业考生需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测试成绩均达到省定录取控制分数线,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在录取过程中,学院可依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生源情况调整招生计划。在招生录取过程中调整招生计划,需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使用预留计划应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定、公开透明的原则,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较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十六条 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可登陆四川传媒学院招生网站查询。

  第十九条 学院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应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体检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凡属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院按国家政策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以及学院奖学金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为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等多种帮助渠道。

  第二十五条 学院联系方式:

  传真:028-87907888

  新浪微博:http://img.29nh.net/images/zhaoshengzhangcheng/6866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四川传媒学院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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