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学院主页

当前位置:首页 > 钦州学院 > 高考招生 >

钦州学院2017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钦州学院2017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共建共管,承担国家规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各类人才的培养任务及社会各类人员的培训任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实施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处理日常招生工作事务。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录取批次:按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安排的录取批次进行。

  第十二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

  1.首先安排填有“服从部分专业调剂”志愿的考生,按高分到低分的规则调剂安排到所服从的专业。如果所服从的专业均已录满,则作退档处理。

  3.对填有“不服从专业调剂”志愿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

  2.录取时,在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的艺术类专业文化分数控制线的基础上,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四条 外语类专业录取

  2.英语本科专业只招英语语种的考生,其他专业对外语语种不作限制。

  1.本项目是钦州学院与波兰华沙理工大学合作的电子信息工程本科专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采用“3+1”培养模式,学生前三年在我校进行本科阶段的学习,由钦州学院与波兰华沙理工大学双方联合教学,第四年转入波兰华沙理工大学继续学习(前三学年学习成绩合格,达到外方要求的英语水平可直接转入专业学习,达不到的也可先到该校修一年的英语,再转入专业学习),或选择继续留在钦州学院学习。

  第十六条 民族预科生录取

  第十七条 特殊类型专业录取

  2.小学教育专科专业(三年制,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定向招录符合《关于继续实施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的通知》(桂教师范【2017】22号)规定的报考条件的考生,学校根据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按照定向培养计划 1:1.5 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根据我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的有关规定组织面试。学校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按照定向培养计划 1:1 的比例,组织拟录用人员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执行。体检不合格的人员不予录取,学校可以按成绩排名递补人员进行体检。毕业后按协议定向就业。

  第五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条 航海类专业录取体检要求

  第二十一条 师范类专业的体检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有明显身体缺陷不宜从事教师职业的,一般不录入师范类专业。

  第六章 学费标准及奖助学金、勤工助学政策

  1.学费标准:农学类专业按3780元/年的标准收取;文学、教育学类专业按4165-4200元/年的标准收取;理、工、管理、经济学类专业按4590-4600元/年的标准收取;艺术学类专业按10625元/年的标准收取。以上为2017年的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最终以物价部门批文为准。

  3.中波合作电子信息工程本科专业教育项目前三年学费标准为25000元/年,第四年选择出国的学生由波兰华沙理工大学按有关学费标准收取(2016年4000欧元/年,仅供参考);第四年选择不出国的学生可留在本校继续学习,学费按4590元/年的标准收取。

  第七章 学历、学位证书颁发

  第八章 联系方式及网址

  学校地址:广西钦州市滨海新城滨海大道12号 邮政编码:535011

  监督电话:0777-2808021

  学校招生信息网址:http://qzuzs.university-hr.cn/

  第二十七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办法若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执行的时间范围为2017年。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大学门户 » 钦州学院2017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