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学校全称: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层次(根据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安排,2010年我院本科、专科均有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十条 招生计划:2010年招生计划共4000人,其中普通本科2200人,普通专科1800人,在全国24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有招生计划。详见附表《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2010年分省分专业计划表》
第十二条 招生专业:详见附表《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2010年分省分专业计划表》
学院现有在校生13200多人,其中本科人6900多人,专科6300多人。学院共设置8个系,包括土木工程系、机电工程系、计算机工程系、建筑系、艺术系、经贸系、会计系、外语系,有19个本科专业和17个专科专业,涵盖理、工、商、文、经等学科门类。这些专业的特点:一是精选青岛理工大学的优势专业,确保人才培养质量。二是突出青岛乃至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急需专业,服务区域经济发展。三是突出应用型专业,满足用人单位需要,有利于毕业生就业。
学院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充分利用青岛理工大学的师资力量、办学经验、教育改革成果等优质资源,秉承“宽口径、厚基础、强能力、高素质”的人才培养理念,以培养符合社会需求、具有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为目标,在基础建设、人才培养、科研创新、服务社会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声誉不断提升,毕业生以其定位准确、基础知识扎实、实践能力强等优势受到用人单位的青睐,毕业生就业率和考研率连续多年居全省同类院校前列。
学院先后被授予全国诚信单位、山东省社会组织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学院的发展目标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科教强国战略,立足青岛,面向山东,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创新求发展,以诚信铸品牌”的办学理念,以培养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人才以目标,努力把学院办成一所人民满意、政府放心、学生家长信赖的全国一流的独立学院。
第十四条 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学院成立由举办高校青岛理工大学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的招生工作监督小组。
第十七条 招生对象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身体健康的考生。
第十九条 我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二十一条 我院招生分四个批次:本科一批(艺术类本科专业)、本科三批(文理类本科专业)、专科一批(艺术类专科专业),专科二批(文理类专科专业)。
(1)我院对于进档考生,按照教育部和省级招办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德智体综合素质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学校志愿不满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
(3)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5)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我院按照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录取时按文、理科分别投档录取,艺术类不分文、理的省份按文理兼招同时投档。根据考生取得的各省艺术类专业测试的联考成绩,并参考高考文化课成绩及综合测评等,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我院公共基础外语教学以英语为主。我院开设德语专业,符合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不建议其他小语种考生报考我院。我院各专业(类)不限男女比例。
第二十五条 为提高新生报到率,维护国家招生计划的严肃性,我院可通过电话等方式与报考我院的考生联系,对拟录取的考生征求意见,对自愿放弃志愿的考生,我院可不予以录取,并将电子档案退回。因退档产生的计划缺额可用于录取其他考生。考生务必保证报考志愿时填写的手机号码正确并处于服务状态。由于考生通讯不畅、回复不及时等原因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负。建议并欢迎报考我院的考生提前与我院招生办公室联系备案。
第二十七条 新生报到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对冒名顶替、弄虚作假、体检或复查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本科学费标准为:艺术类13000元/生·年,理工类专业11000元/生·年,文史类专业10000元/生·年。专科学费标准为:艺术类9000元/生·年,理工类8500元/生·年,文史类8000元/生·年,中澳合作15000元/生·年。除学费外,学院按标准收取住宿费1200元/生·年。学生教材费、生活费等费用自理。
第三十条 我院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每人每年申请的贷款最高不超过6000元。具体政策按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法执行,外省考生执行生源省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退学学费规定:执行山东省物质局鲁价费发[2004]55号文件规定,学生注册入学后,学习时间不满两个月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四分之一收费,满两个月不满一学期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收费,满一学期不满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费。
第三十四条 我院招生章程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备案详细内容可参照教育部网站http://gaokao.chsi.com.cn.和山东省教育厅网站http://www.sdpec.edu.cn,也可登录我院网站查询 http://img.29nh.net/images/zhaoshengzhangcheng/864.cn 或http://zsjy.qdc.cn
学院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铁骑山路79号 邮编:266106
86666720 86666723 86666661
招办联系:0532--86666588(兼传真)
E-mail:qdzb13378@163.com
第三十六条 我院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负责解释。
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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