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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地区教育学院2016年普高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办学性质及主管部门

  第三条 办学性质: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全日制高校。

  第三章 毕业与发证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 收费标准:按照广西物价局、广西财政厅和广西教育厅联合下文由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八条 招生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择优录取。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条 外语语种,所有专业外语语种不限,入学后,学院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十二条 第一志愿(含平行志愿,下同)填报我院的进档考生,我院优先录取,在第一志愿录取未满的前提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如某专业未录满,则从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录取,如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认可各省(市、区)招生办(考试院)有关加分或降分的规定。

  第十六条 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与应届生同等对待。

  第十八条 建议身材过于矮小、残疾等影响毕业后顺利走向教师工作岗位的考生慎重填报我院师范类专业。

  第二十条 报考我院志愿的考生,符合我院在考生所在省、市录取标准,经各省、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同意者,由我院发给南宁地区教育学院《录取通知书》并加盖南宁地区教育学院公章,新生持我院新生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注册入学。

  第二十二条 我院从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代理工作,有关招生录取事宜,考生可直接与我院招生办咨询、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我校概不负责。

  第二十三条 学院建立了“奖、助、勤”为一体的贫困生资助体系,多渠道、全方位扶持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资助:国家助学金(一等)3500元/学年;国家助学金(二等)2800元/学年。

  第七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按国家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在进行复查,凡属徇私舞弊或不符合条件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第二十六条 联系电话: 0771-7832218 6461156 传真 0771-7832218

  邮政编码:532200

  E-mail:ndjyzsjyb@126.com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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