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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2010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为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教育部2010年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相关规定,按照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招生对象:参加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考生(含自主选拔录取、艺术类、体育类、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班)、保送生、港澳地区和台湾省考生。

  第五条 招生范围: 31个省、市、自治区及港澳台。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经我校考核合格的艺术类考生的录取原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和我校公布的《东北师范大学2010年艺术类本科招生简章》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保送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录取原则按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一年后,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可以申请转专业,经学校考核合格者可进入新专业学习。

  第十四条 参加我校组织的“自主选拔录取”考核预选合格考生的录取原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和我校公布的《东北师范大学2010年“自主选拔录取”招生简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享有国家规定政策加分的考生按加分投档但不加分选专业,在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享有国家规定政策加分的考生。

  第十八条 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后,学校进行身体健康复查,对于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采取师范生免费教育的重大举措,就是要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让教育成为全社会最受尊重的事业;就是要培养大批优秀的教师;就是要提倡教育家办学,鼓励更多的优秀青年终身做教育工作者。为贯彻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的政策,特制定本章。

  第二十条 2010年国家对部属师范大学师范专业实行提前批次录取。择优选拔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的优秀高中毕业生。

  1.免费教育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的政策。

  3.学校围绕培养造就优秀教师和教育家的目标,推进教师教育改革,精心制定教育培养方案。安排名师给免费教育师范生授课,选派高水平教师担任教师教育课程教学,建立师范生培养导师制度。

  1.免费教育师范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可被录取为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学习专业课程成绩合格,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可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3.国家给予免费教育师范毕业生一定的政策待遇。中央财政对接收免费教育师范毕业生的中西部地区给予一定的支持。地方政府和农村学校要为免费教育师范毕业生到农村任教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住房。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五条 学费、住宿费等信息详见各省的招生专业目录和我校的招生指南。

  校 本 部: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5268号 邮编:130024

  招生办公室电话:0431-85098500 传真:0431-85687511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东北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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