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发布第20号公告
哈尔滨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第20号公告
(2021年1月11日)
当前,境外疫情仍呈增长蔓延态势,国内陆续出现零星散发和局部聚集性疫情,全国已划定中高风险地区74个,疫情防控形势异常严峻复杂,特别是随着春节临近,人流、物流日益增多,疫情输入传播风险不断增大。为进一步强化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有效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防控策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确保全市人民度过欢乐祥和的节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坚持非必要不离哈、不返哈,建议全市居民通知在外地工作的亲属留在当地过春节;同时,请广大市民春节期间在哈居家过节,减少跨区域流动,儿童、孕妇、老年人、有基础疾病者尤其应当减少出行;如非必要,请勿前往境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确需出行的,请提前向所在地社区(村屯)、单位报备,并严格遵守目的地疫情防控相关要求。
二、春节来临之际,全市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团拜会、年会和大型慰问、联欢等活动一律取消,非必要不参加外地举办的各类活动。倡导各类社会组织不举办聚集性活动,倡导节庆文明新风,倡导红事缓办、白事简办,尽量少摆席、少串门、少走动。家庭私人聚会聚餐等控制在10人以内,避免人群聚集,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凡未经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批准、擅自举办大型聚集性活动的,将追究举办者和相关场所经营者的责任;凡因人员聚集造成疫情输入和扩散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凡境外抵(返)哈人员一律实行“14+7”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即:从太平国际机场直接入境我市的人员,要全部实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隔离期满并医学检测合格后,通过“手递手”闭环运转方式转为7天居家医学观察,不符合居家医学观察条件的,可继续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凡从国内其他口岸入境人员,解除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后,抵(返)我市时未满21天的,应当在抵(返)哈前72小时向归属地街道(乡镇)、社区(村屯)、单位报告个人信息,抵哈后补足7天居家医学观察,并按要求进行核酸检测,不符合居家医学观察条件的,补足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隐瞒不报发生疫情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四、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抵(返)哈人员一律实行14天社区健康管理措施。来自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在抵(返)前、抵哈后应当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屯)或单位(或所住宾馆)报告,并配合疫情防控部门落实社区健康管理和相应医学检测措施,社区健康管理期间,要按要求报告每日身体健康状况,非必要不外出、不会客、不聚餐,确有必要外出的应当在报经街道(乡镇)、社区(村屯)包保人同意后,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方可外出,并在规定时间返回。凡不遵守社区健康管理规定的,要转为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对隐瞒不报发生疫情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五、公共场所(飞机场、火车站、客运站、酒店、饭店、商场、超市、农集贸市场、药店、景区、展览馆、影剧院等)及公共交通工具(火车、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的从业人员要加强个人防护,工作期间全程佩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及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要佩戴口罩,保持合理间距,体温检测正常方可进入,如发现未佩戴口罩的应当及时提醒。
六、各旅游景区要实行限量、预约、错峰入园,接待游客量不超过最大承载量的75%。影剧院、网吧、歌舞娱乐、游艺娱乐等场所接纳消费者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75%。
七、各类养老机构、监所等要从严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严把入门关、食品关、探视关。各类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邮政快递企业等要严格按照“人物同防”要求,压实主体责任,切实做好查证溯源、申报备案、核酸检测、预防消毒等工作。各类餐饮场所要按照公勺公筷、定时消毒、减少人员聚集等要求落实防控措施。凡各类场所未履行主体责任、未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的,一经发现,要停业整改。
八、个体诊所、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民营医院以及未设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预检分诊、首诊(问)负责制,不得私自接收治疗发热或具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也不得拒诊推诿,要做好登记、流调、隔离、转诊、交接和信息推送,做到闭环管控,发现违规的要停业整改。
九、各类药店销售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等药品要严格执行实名登记和电话确认,坚持使用“沃填报”系统,对不执行相关防控要求的要停业整改。
十、广大市民要树立“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理念,坚持“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少聚集、一米线、用公筷”等良好个人卫生习惯。如出现发热、咳嗽、腹泻、乏力等症状,要及时到就近的发热门诊就诊,就医过程中正确佩戴口罩,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如发现亲戚、朋友、邻居、同事等有境外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请立即向所在社区(村屯)、单位报告。上述人员如出现发热、咳嗽、腹泻、乏力等症状,应当及时到定点医院(哈尔滨市第六医院)就诊。
(新闻来源:黑龙江省教育厅)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大学门户 » 哈尔滨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发布第20号公告
相关推荐
- 关于开展2019-2020学年第二学期研究生期中教学检查的通知
- 学校主要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反馈会议在我校召开
- 我校4支代表队入围2020达索大学生创新设计大赛决赛
- 关于2020年9月第一次二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安排的通知
- 东北农业大学在全省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精彩系列”教学成果评选中喜获佳绩
- 不畏艰难险阻,勇担时代使命——我校组织广大毕业生集中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回信精神
- 东北农业大学2020年管理人员招聘总成绩及拟录用人员公示
- 校领导检查指导2020年本科招生录取工作
- 关于做好2021年端午节和毕业生离校期间廉洁自律工作的通知
- 东北农业大学保卫处开展全校安全检查工作
- 我校参加2021年全省教育工作会议
- 我校召开2021年安全稳定工作会议
- 我校召开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大会
- 报刊征订通知
- 电气与信息学院学术报告通知
- 关于选派2021年春季赴韩国建国大学交换留学生的通知
- 关于调整学校北门出入通道的通知
- 关于申报2021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与以色列科学基金会合作研究项目的通知
- 关于发放2021年独生子女费的通知
- 东北农业大学举行悼念活动向新冠肺炎疫情牺牲烈士和逝世同胞默哀
新闻公告
- 关于图书馆开展NSTL文献资源免费获取活动的通知 11-05
- 新邮件系统上线通知及使用说明 11-05
- 我校召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 11-04
- 关于举办东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案例分析大赛的通知 11-04
- 关于进行突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处置演练的通知 11-04
- 关于公布“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情况”的通知 11-03
高考招生
- 东北农业大学2018年本科招生章程 08-05
- 东北农业大学2016年本科招生章程 08-05
- 东北农业大学2017年本科招生章程 08-05
- 东北农业大学2015年本科招生章程 08-05
- 东北农业大学2013年本科招生章程 08-05
- 东北农业大学2014年本科招生章程 08-05
- 东北农业大学2010年本科招生章程 08-05
- 东北农业大学2012年本科招生章程 08-05
- 东北农业大学2009年招生章程 08-05
- 东北农业大学2008年招生章程 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