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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2016年招生工作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3]8号)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院院名为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学院国标代码为13429,上级主管部门是江西省教育厅和南昌大学。学院是由南昌大学申报举办,经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教育厅批准成立、教育部确认的一所本科综合性独立学院,成立于2001年8月。

  第三条 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按教育部规定颁发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2016年学院面向25个省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招生总数暂定为2520人,按各省级招办规定的录取批次采取远程网上录取方式进行录取。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我院招生简介或登录学院网站查询。

  第七条 按教育部规定,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九条 学院艺术类专业文理兼收,专业成绩认可各省招办组织的统考成绩。录取时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和身体条件符合要求、文化和专业成绩均达到各省招办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情况下,按艺术类专业成绩(省统考成绩)从高往低择优录取,当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高低排名录取。

  第十一条 学院对各省(市、自治区)的优惠加分政策在提档和专业录取时予以认可。

  第四章 奖学金、助学金措施

  第五章 学费、住宿费标准

  第六章 其他

  咨询电话:0791-88305211 传真:0791-88304782(电话);

  E-MAIL:ndkjzsb@163.com

  第十七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招生。

  本章程由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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