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教育学院2013年本科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学院全称南昌教育学院,学院地址:南昌市叠山路75号。
第四条 学院的上级主管部门是江西省教育厅。
第二章 组织机构
1、执行教育部及各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3、开展招生宣传和高考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
5、组织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院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7、配合江西省教育考试院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及本省、市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八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招生原则;
第十条 考生进档后,按高分到低分和志愿结合的方式确定考生专业(尽量满足考生的专业要求);
第十二条 对享受加分和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按省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招生工作在院纪检的监管下进行。
第十五条 学费的收取标准依照江西省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学院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学院奖学金分一、二、三等(1000、600、300元/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金,国家助学金分一、二、三等(4000、3000、2000元/年),学院助学金分一、二、三等(1080、720、540元/年)。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南昌教育学院招生就业处。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时限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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